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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致租赁为承租方提供专业的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订单:指承租方在仁致租赁官方网站(www.renzhi.vip)或移动设备客户端应用上提交的,并经仁致租赁确认成功的租赁电子订单。
1.2租金:指订单中所标明的月租金合计金额。
1.3押金:指订单中所标明的应当支付的押金合计金额。
1.4租期:指订单中所标明的租赁起始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之间的周期。
第二条 租金及押金
2.1承租方首期租金或押金在下单时交纳,此后每期安装日为账单日,每期【账单日+7个工作日】为租金付款日。同一个用户,不同时间租赁的设备,账单日以第一台设备账单日为准,截止第一台设备账单日出来时,其他设备账单时间不足一个自然月,自动滚动到次月第一台设备账单日出单,其他多台设备账单日依此类推。
2.2在每期租金付款日,承租方应按时缴纳租金,以免造成租金交纳逾期。
2.3若承租方未在租金付款日交纳下期租金或者超印费,逾期14个自然日以上的,仁致租赁有权按天收取逾期违约金。每日逾期违约金金额为应缴而未缴金额的千分之三,违约金每日相加,累计计算。逾期期间,仁致租赁有权冻结承租方的账户,且不退还任何押金、租金。
2.4设备在租赁期间因任何原因毁损、灭失的,承租方应以订单中需交纳的押金予以赔偿,已缴纳押金不足支付的部分,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5仁致租赁根据企业用户的资信情况授予其一定的“免押金额度”,若企业用户就租赁出租方设备已缴纳的总押金金额在免押金范围之内且符合出租方对相关资质的要求,则企业用户将无需支付押金;若企业用户授信额度低,企业在租赁设备时,应支付一定押金,具体押金金额,根据对企业用户的信用评估结果确定。
2.6免押金额度与企业用户的资质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及管理人员的相关个人信用有关,目前仅支持企业用户申请免押金额度。
第三条 设备提前归还及续租
3.1承租方须待租期期满后才能终止合作关系。若承租方提前终止合作关系,则租赁设备按照购买价值折旧,仁致租赁将收取租赁设备购买价的剩余价值作为违约金,租赁设备归承租方所有,违约金从押金中扣除,若押金金额不足支付全部违约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10个自然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若押金抵扣违约金后有剩余,则剩余资金由仁致租赁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给承租方。
3.2 订单中约定的租期期满前,承租方提前退租产生的运费,以及由于承租方人为故障导致设备退回维修产生的运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正常硬件故障或租期期满导致设备退回产生的运费,由仁致租赁承担。
3.3若本条第1款、第2款约定与订单不符,以订单为准。
3.4承租方应在租期结束前30日通知仁致租赁是否续租现订单中的设备。以书面形式指明不予续租,否则,视为承租方同意仁致租赁可按照不高于现订单月租金金额的价格为其生成续租的新订单
3.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归还设备,承租方应在7个自然日(情形不同,起算时间不同,具体见下方或详细内容)内将对应设备归还仁致租赁,否则,仁致租赁有权按原订单项下设备月租金金额收取展期租金;此后每超过一个月,仁致租赁将再多收取一个月租金作为展期租金,直至承租方将设备归还仁致租赁为止。承租方应当归还设备的情况如下:
3.5.1租期期满,承租方应按订单约定将设备归还仁致租赁,以租赁结束日起算;
3.5.2仁致租赁为承租方更换设备,承租方应将原设备归还仁致租赁,以更换设备到货签收日起算;
3.5.3本协议或订单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设备的合法使用权。
4.2使用租赁设备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3按本协议及订单之约定向仁致租赁交纳租金及产生的其他超印费用。
4.4在租期期满时,应向仁致租赁主动归还租赁设备。租赁设备应能正常使用,各部件完好,且其硬件应与订单中硬件配置一致且未被私自更换,设备外观无重大损伤及功能运行正常。
4.5妥善保管租赁设备,配合仁致租赁保障设备性能的各项工作。
4.6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设备,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设备硬件任何部位或部件。
4.7应由仁致租赁工程师或在仁致租赁指导下进行租赁设备的耗材更换或者处理简易故障等。
4.8承担由于违反本条第1至7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4.9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设备修理的损失;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设备或其他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租赁设备丢失或灭失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仁致租赁的权利与义务
5.1按本协议及订单的约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及产生的其他费用。
5.2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用户自有设备除外)。
5.3对承租方及免押金授权申请人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5.4向承租方交付运行正常的设备,保证硬件配置和承租方在订单中标明的一致。
5.5当承租方出现拖延交纳租金或租期期满时未能按时归还设备的情况时,仁致租赁有权停止承租方所租赁设备的正常使用,停止为承租方提供更多服务,并保留无条件收回租赁设备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或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6当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仁致租赁有权收回租赁设备、终止履行本协议并要求赔偿。
5.7仁致租赁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设备引发的任何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影响企业商誉,以及其他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失信客户的处理
6.1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承租方将被认定为失信客户:
6.1.1逾期1个月未支付按本协议或订单约定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超印费、提前终止合作关系产生的违约金;
6.1.2以平台订单租赁约定时间为准,按约定应当归还设备,但拒不归还,或超过1个月未归还。
6.2承租方同意,对于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被认定为失信客户的,志诚泰和将有权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措施:
6.2.1不接受失信客户的服务需求;
6.2.2向公安机关报案;
6.2.3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报请将失信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公司信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公布;
6.2.4将失信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公司信息报送至征信机构。
6.3承租方同意,因仁致对失信客户采取的任何措施给失信客户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仁致概不负责。
第七条 争议处理
7.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
7.2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该争议将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应依据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7.3仲裁进行过程中,仁致租赁及承租方将继续履行仲裁部分以外的本协议其他部分。7.4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用)均由败方承担,或由仲裁庭另行确定。
承租方:【 】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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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授权代表:
日期: